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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原董事长原本可避免进监狱

发表时间:2017-02-15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主观故意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震惊中外的三鹿事件,董事长田文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位曾无数光环笼罩的女人被送进了监狱。作为商界名人,田文华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法律错误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当时发现问题奶粉后,马上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召回产品,三鹿公司就不存在主观上有故意行为,公司就不会涉嫌犯罪,田文华也不会被送进监狱。

  但仔细思考,知其结果为必然。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导致企业普遍"短命"的主要原因。其实对于一家企业来说,法律的预防功能是最重要的。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正是在遇到法律纠纷后才考虑到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损失,但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已然形成,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遭遇的所有风险中,除法律风险之外还有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但是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一旦出现,多数也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

  本律师接触过一些生活在重庆的外国人,总的来说由于外国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往往他们投资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找律师对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如法律上有障碍,他们宁可不做。因此外国人投资引起的诉讼案件目前相对较少。因此,中国的企业应向发达国家的企业学习,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评估,只有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的企业,才能做得更大、更强、更远。

  20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