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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公司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7-02-15作者:孙超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但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占较大比例。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企业法制建设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仍然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仍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可以预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就经营决策人及经营管理人这些管理高层人士而言,法律的重要意义是两点:其一,给法律准确定位:法律是贯穿经营活动始终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性工具,法律人是企业家统揽全局的一盘棋中不可或缺的大将。其二,了解什么样的经济运作需要法律介入,需要何种法律、何种法律人才及如何介入。换言之,懂得如何对待法律和如何选择、使用法律人才,为经营保驾护航。具体到实际运作中,由法律专才深度介入经营管理,规范各项制度,特别是创建卓有成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全程追踪重大决策等经济活动。

企业运用法律人才时应当发挥其四种作用: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法律参谋是一种辅助性工作,是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思维放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考虑,提供富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对其中违反法律的地方予以纠正,对其中不规范的内容加以规范。法律保障范围很广,一切企业经营活动都应当得到法律保障,由法律保障企业经营的顺利开展,企业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法律培训是将企业行为规范提到更高的层次。“虽然说是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实际上作出违法行为的是公司的某一个员工。”要使公司能够守法,需要每位员工都提高守法经营意识,理解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促使员工在具体事件中考虑公司的利益,从而有效防范违法行为。法律监督是将企业行为时时置于法律之下进行思考、调整。

从企业创设开始,如何为投资者设计公司的内部组织框架,通过起草协议、章程等,协调平衡不同投资者在公司中的利益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需要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日趋合理;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需要与他人签订各种协议;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需要进行重组、改制、集团化、上市融资;企业发展过程中还将涉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重大经营模式选择等;企业终止时的清算、注销等。这些工作没有一件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贯穿企业发展始终,涉及企业经营活动方方面面。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今天已被大众广泛接受。大部分的人都是在一种政治的层面来理解和看待“法制经济”这个概念的,认为法制经济就是照章经营、依法经营。这种理解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空洞或说不全面的。法制经济要求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将法律放到与经营同样的高度来思考,将法律和经营整合起来考虑企业发展和企业的生命力所在。一场诉讼可能会断送一个企业的前途,也可能让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广阔的发展机会。

在法商结合的时代,商业依靠法律的规范及应用,法律也不断影响着商业,企业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的选择并不像企业选择承担商业风险那样是勇气和魄力的问题,法律风险带来的否定性评价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即使犯罪能够带来丰厚的回报,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这种模式寻求经济利益。这就是法律风险的严重性之所在。

首先,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通行的市场竞争规则,在这一层面上,企业自身是不需要也不能够创新的,只能是对这些规则进行充分灵活地理解与适用,使自己的经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轨道内有序进行;其次,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范围内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个性化发展道路。在这个层面上,是需要创新的,而且也只有创新发展,才有活力。

21世纪的企业经营者绝不可能无法律认识而能成功地活跃于复杂且变化万千的商业环境之中,法律的强制规范本质,在立法、司法、行政,甚至国际的领域中,继续对世界的经济活动扮演积极角色,期许成为企业经营的优势竞争者,除了能充分应变,开创时势,追求企业利润之外,更应善尽企业的社会责任,确保企业的永续发展;所有企业经营者都应该思考如何在经营中利用法律为战略资产(Stratec Asset),结合企业策略与法律分析,形成一个政策分析,兴利防弊,达成企业经营之目标。1999年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此后由于商标问题成为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障碍,海信集团于2002年年底主动致函西门子公司洽谈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2004年2月19日,西门子正式确认,要求海信支付的注册商标转让价格为4000万欧元。其目的显然是想将海信排挤出欧洲市场。虽然这起纠纷最终在双方政府介人下妥善解决,但西门子的阻止使得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步伐晚了好几年。西门子的行为是否妥当暂且不论,其利用法律作为战略资产成功地为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这一点是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现状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目前全国律师队伍已超过10万人,178户中央企业也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8700名,但仍有中央企业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其他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开展就更不容乐观。

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l%,中国企业至少应该投入O.5%,但实际投入只有 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中国企业平均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而大量的企业甚至连这5%的支出都没有达到,法律事务费用支出为零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但部分中国企业已跨入跨国公司之列,法律风险与国外跨国公司类似。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随着中国公司的不断国际化,面临的法律风险还将增加,专家预言:在随后的几年内还会有更多中国公司因法律风险遭受严重损失。

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回顾中国企业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整体情况。

1、改革前的中国企业基本上是大一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国营企,尽管存在少量集体企业,但其管理体制与国营企业并无实质区别,其他所有制企业则根本不存在。国营企业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党和政府控制下的行政机构。这类所谓“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既无独立性,更无创造性。它们接受政府的生产指标,产品由政府统购统销,利润由政府统分统配,对政府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这一时期的企业根本不需要与市场接触,企业生产、销售整个环节不需要合同调整,法律没有任何用处。

2、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呆滞、僵化,企业效率极度低下。正是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政府提出了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放权让利”是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和物质刺激,以图调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其基本内容是:企业可以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制定补充计划,自主安排生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自销部分产品;国家与企业以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确定二者的责任与利益关系,允许企业有一定的自主分配的财力和经济利益,以使企业经营好坏与职工物质利益挂起钩来。1984年5月,国务院明确了国有企业可以享有十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策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资金使用权和联合使用权。由于主要还是依赖计划,法律规则运用范围非常有限,即使存在纠纷,由于物质的缺乏,企业基本属于强势群体在纠纷解决上具有优势,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

3、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鼓励全民、集体、个体、外商等不同所有制经济进行合作、合资、联合,小型国有企业可以 “租”、“包”给集体企业或个人。1987年提出股份制作为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司以试行。1986-年通过《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1988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第一次会议通过《企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的第一部基本大法,该法律将改革以来国家搞活企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概括为十三项权利。另外,这一时期还相继出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保护非国有经济的政策法规,这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非国有经济在这一阶段实现了突破性发展,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较为独立的市场权利,追求较为独立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已具有典型的市场特征。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操作性较差,整个社会没有对法律调整形成习惯。仍然延续着人情解决问题的思路。

4、 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企业法》规定的企业十三项权利进一步具体为十四项权利,即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奖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其宗旨是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要求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此,中国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正式确认,中国企业进入规范发展阶段。1993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公司法》,提出不同产权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伴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公司股票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相关法规不断完善。相继出台《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这些法规成为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规范日臻完善,然而中国企业在商业经营高速发展过程中,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市场竞争上,法律意识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完善而建立起来。从1978年至今的、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20多年,大量的企业应运而生。从法律的角度看,中国20多年的发展实践乃是一场活生生的、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共同发展的运动。20年来,社会的发展呼唤、驱动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回应、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正是由于企业发展历程和我国法律发展历程是同步的,我们很多企业在发展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为指引,这有法律本身的缺陷因素,也有法律意识培养滞后的因素。因此,多数中国企业的经营行为用今天的法律看都多少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人将这种特殊历史时期的不规范经营或者违法经营行为,称为“原罪”。中国的企业的发展更多的是得益于某个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带来的不可复制的历史机遇,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的批评多、扶持少,为了生存与发展它们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而制度的缺失使一些违法的手段成为最便捷的工具。

交换是市场的核心活动,交换是双方出于自利的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不需要任何一方牺牲自己的利益,市场制度的建设就必须从维护正常的交换出发。交换必须有它的规则,在交换深入到包括商品与劳务的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中时,就要建立越来越多的商业和信用规则。市场经济必须有它的规责制度,规则的完善与制度的成熟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而中国的企业整个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却是一个不成熟、不规范的市场环境,是在缺少甚至没有规

则的情况下游戏,要想获得成功其所付出的就要多得多。而且这些行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得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为企业将来的发展埋下隐患,这就是法律风险。

“在面对一无所有的时候,人人都是冒险家。”企业在刚刚起步时,为了获得较多的商业机会,往往会寻求一些法律的边缘机会。然而随着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如何规范企业行为,弥补企业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长期发展。“根据迹象能够预见到风险的人,能够避开风险。”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对于法律风险迹象的漠视,的确让法律人为之担忧,最危险的事情不是面临法律风险,而是面临法律风险而不自知。

目前,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因为涉及法律的事务增多,违法、违约和被违法、违约侵害的机会就随之增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就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