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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中律师需审核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7-03-18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企业债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简单的说就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通过债券的形式向特定主体(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或向社会公众借款。


企业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而言,具有发行条件宽松、发行程序简单、融资成本低、融资规模大、融资期限长的优点。

企业债券发行中涉及到中介机构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债券承销商(证券公司)、信用评级公司,涉及到的审核机关有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人民银行,其他参与机构还有担保公司、当地人民政府、地方发改委(局)、国资委等。每个机构每个机关都有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本文只简单叙述律师在企业债券发行中需要审核的内容。

律师在企业债券发行中除对发行企业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还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1、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等,还需审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三年税务状况。执行的税率、税种是否合法合规。

3、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处罚。

4、公司未履行完毕的较大金额合同或金额较小但重大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公司已履行完毕的较大金额合同或金额较小但重大的合同是否存在纠纷风险。

6、公司是否存在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侵权之债。

8、公司有关土地、厂房、写字楼、重大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9、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有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10、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批复、环境影响报告等

11、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

12、公司向律师事务所的承诺函。公司向律师提供尽职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承诺。

13、律师需要审核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股权结构、治理及组织结构,公司高管人员情况说明(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情况说明,参股或控股公司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资产产权证明,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批准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