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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五千多万元的票据诈骗案,信豪接受彭某家属委托

发表时间:2018-09-10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山东某公司员工彭某涉嫌五千多万元的票据诈骗案,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韩龙涛接受彭某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金融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即便出票人在承兑时无支付能力,但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